首页 > 法律咨询 > 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 北京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 房山区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我在2018年12月30日报名某音乐学校,缴纳了半年的学费全款并签订了合同(当时没有看违约金的内容就匆匆签下了),2019年1月1日想退学,于是去询问退款的相关事宜,被告知:合同上规定对于半年期学习的学员,若没有开始课程并且距报名时间跨过了一个自然月,就要付30%的违约金。因为我是2018年12月30号报名,2019年1月1日已经是下一个自然月了,所以需要付违约金。
我的疑问是,仅仅是隔了2天,就要赔付30%的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合理么?如果月初报名,月末退学,且没有学习课程,是可以退全款的。两种情况是不公平的。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任丘李海燕律师,现为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6年从事
帮助人数:199人 粉丝人数:5200人
在工作中秉持“先做人后做事”的服务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
帮助人数:7510人 粉丝人数:12481人
民商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知识产权,法律顾
帮助人数:22人 粉丝人数:3371人
帮助人数:1705人 粉丝人数:11993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