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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人于2020年7月底在南宁市某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期房),合同交付期2022年5月28,到交付期开发商没有交付,而是收到开发商发来的延期交付通知,延期到8月底。(延期交付拿疫情做借口)合同上有注明不可抗拒的……
转眼到8月底也没有如期交付,之后也没有通知什么时候交付,期间也多次问销售什么时候交付,得到回复都是到时会通知。当时就有想过退房的想法。
到12月26号收到交付通知,12月30号交房,致此预期交付210天。按合同上预期交付超过180天以上赔偿万分之一。房子总价54W多,我自己估算可以赔偿1.1W,开发商只陪2个月物业费,1.5块一平(买的是104平)也就300多块钱,差距太大!
开发商以疫情为由延期交付很正常,不按合同赔偿,要业主做冤大头。
我想问开发商违反合同法那一条,民法典那一条。我想得到相应的赔偿!不做冤大头。
如果开发商不按合同赔偿我可以退房退款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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