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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月4号在一家餐饮店上班。由于工作不适合我21号口头提出辞职并于23号交上离职申请书申请30号离职,公司不批说走了就不发工资。当时应聘时说三个月试用期,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只需提前三天即可,可是公司以试用期三天内才可立刻离职为理由扣押工资。我该如何讨回我的工资?谢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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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执业时间长达13年,主要擅长刑事,合同纠纷及企业顾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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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广律师,湖南义剑所主任,省律协建房委副主任,市律协行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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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1995年执业,至今二十七年,担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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