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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月4号在一家餐饮店上班。由于工作不适合我21号口头提出辞职并于23号交上离职申请书申请30号离职,公司不批说走了就不发工资。当时应聘时说三个月试用期,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只需提前三天即可,可是公司以试用期三天内才可立刻离职为理由扣押工资。我该如何讨回我的工资?谢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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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行业20多年,精通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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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南昌市律师协会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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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的法律功底,执业多年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办理案件过程中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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