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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月4号在一家餐饮店上班。由于工作不适合我21号口头提出辞职并于23号交上离职申请书申请30号离职,公司不批说走了就不发工资。当时应聘时说三个月试用期,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只需提前三天即可,可是公司以试用期三天内才可立刻离职为理由扣押工资。我该如何讨回我的工资?谢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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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顺律师曾办理过多起刑事、民事案件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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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888400690。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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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有温度的律师。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尽心尽力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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