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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月4号在一家餐饮店上班。由于工作不适合我21号口头提出辞职并于23号交上离职申请书申请30号离职,公司不批说走了就不发工资。当时应聘时说三个月试用期,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只需提前三天即可,可是公司以试用期三天内才可立刻离职为理由扣押工资。我该如何讨回我的工资?谢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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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民商事领域专业律师。秉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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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法学系教授,黑龙江广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二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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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专业多年,给省内外多家大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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