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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月4号在一家餐饮店上班。由于工作不适合我21号口头提出辞职并于23号交上离职申请书申请30号离职,公司不批说走了就不发工资。当时应聘时说三个月试用期,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只需提前三天即可,可是公司以试用期三天内才可立刻离职为理由扣押工资。我该如何讨回我的工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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