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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月4号在一家餐饮店上班。由于工作不适合我21号口头提出辞职并于23号交上离职申请书申请30号离职,公司不批说走了就不发工资。当时应聘时说三个月试用期,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只需提前三天即可,可是公司以试用期三天内才可立刻离职为理由扣押工资。我该如何讨回我的工资?谢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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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海森律师,1969年10月22日生,中共党员,中级总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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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功底扎实,应变能力突出。善于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对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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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毕业,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债务、征地拆迁补偿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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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华律师具有法学、金融学双学位,曾任职某大型央企和吉林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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