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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月4号在一家餐饮店上班。由于工作不适合我21号口头提出辞职并于23号交上离职申请书申请30号离职,公司不批说走了就不发工资。当时应聘时说三个月试用期,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只需提前三天即可,可是公司以试用期三天内才可立刻离职为理由扣押工资。我该如何讨回我的工资?谢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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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先后毕业于中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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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淼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国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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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培松律师常年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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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婷婷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自执业以来,服务过北京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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