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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日被继承人刘瑞病故。其有1妻3子。妻子马桂花随夫自1964年1月共同生活近50载;长子刘大海于1994年3月死于车祸,有1妻陈秀兰,1子刘胜利,陈秀兰在其夫死后一直与公爹、公婆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次子刘二海膝下有1女刘芳,双目失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刘二海于2012年3月故意杀害刘瑞未遂,现服刑。三子刘小海有1妻柳慧,1子刘智,1女刘丽,家庭美满。刘瑞曾于2012年2月18日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死后将其所拥有的家传银器赠给多年的老友黄平。黄平在继承开始后,表示接受遗嘱,但实际分割前即于2013年11月3日去世。黄平有一子黄道,黄道在得知有上述遗嘱时,要求分得该银器。
请问:(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享有继承权,哪些不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黄道是否有权要求分得银器?为什么?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陈岭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颜志好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各类合同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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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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