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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一家在外出游玩时,途经一家名为“鲜再来”的海鲜餐馆,遂决定在该餐馆就餐。坐在座位之后,一旁的服务员李某上前热情招呼张某点菜,张某问:“今天有没有新鲜的海鱼,给我们来一条新鲜的石斑。”李某说:“请跟我到鱼缸前挑选。”张某指着一条三斤多的东星斑说:“这条鱼真靓!”话音刚落,李某就把这条鱼捞起来并捡起旁边的一条木棍,上去就要捶打鱼的鱼头。正在此时,张某看见旁边有行小字:“580元/斤”,便说:“等等。”话音刚落,李某已经用木棍猛击一下鱼的头部,并扔在一边,并说:“这条的确好,就这条了。”张某说:“580元一斤太贵了,不要了。”李某说:“你点完了,鱼都杀了,怎么可以反悔?”张某说:“你们这是黑店!”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餐馆要求张某支付1740元的鱼钱,遭到张某拒绝。双方遂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法院查明,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公示的指导价,东星斑价格应为每斤140元至240元,该海鲜餐馆东星斑价格高于指导价规定。
本案属于用餐合同纠纷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应当支付鱼的价款?对此存在如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点菜的时就表明想要一条新鲜的石斑鱼。李某说请到鱼缸前挑选,张某指着一条三斤多的东星斑说:“这条鱼真靓!”这表明张某已经明确要这条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事后又反悔不要,构成违约,所以张某应当支付价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只是说这条鱼很靓,并没有明确选定这一条,更何况在服务员李某在将鱼捞起来时,张某让他“等等”,说明张某没有明确地要这条鱼的意思。所以合同并不成立,张某无须支付。
第三种观点认为,海鲜餐馆的鱼价款明显违反了当地公示的指导价,构成欺诈消费者,张某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第四种观点认为,海鲜餐馆的鱼价款明显高于当地公示的指导价,构成显失公平,张某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请问你是否同意以上观点?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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