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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下午发生交通事故,2.16中午打电话要带对方去医院检查被拒绝,2.19才答应去医院检查,去的潍坊医院,潍坊医院检查结果为水肿,到2.22对方自行到县城医院检查,也是水肿,但详细当面和2.19的结果有出入,现对方住院21天,八月份委托法院做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病历当面描述为没有伤害,拍的x光片也没有损伤,对方仅凭借活动受限判定为十级伤残。现在对方起诉了,
是不是可以就对方没有立即去医院检查而造成二次伤害提出复议,如果提出复议的意义不大,那意义不大的方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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