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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诉称:我与李某(女)原系恋爱关系,2015年2月为准备结婚用房,双方选择了×区×路×号×单元1205号房屋(以下简称1205号房屋),由我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因我的身份证于2014年10月丢失,2015年4月才能补办完成,无法签订购房合同。故由李某签署了购房合同,购房款由我父母直接汇入李某帐户,其中包含我小姨王某汇入的一笔,合计60万元。2017年交房后,1205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我又承担了房屋的全部装修费用及家具家电购置费用。同年,我从华中科技大学硕士毕业,找了份没有编制的工作,收入很低,无法满足结婚条件,双方始终未结婚。2019年6月,因工作及生活诸多不顺,我只得回老家,始终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2021年,我与李某明确分手,表示李某可以暂住1205号房屋一段时间,李某表示同意。如今我父母均已退休,父亲瘫痪在床,家用日趋拮据。我向李某提出欲处理房屋,李某也表示配合,但一直拖延。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205号房屋归我所有。
李某辩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因张某是我初恋男友的室友,双方才相识。我本意是通过张某找到初恋男友,双方常有联系。我和张某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也没有确立恋爱关系,更没有分手的事情。张某得知我父母在石油系统里有关系,想通过我父母联系相关项目,看到我想买房,便主动提出借款给我,出借数额确实与汇款金额一致。2021年某事件后,生意无法进行,张某才找到我要求偿还这笔钱。张某所述因身份证丢失无法购房签订合同并非事实,办理临时身份证也是可以签署合同的。且1205号房屋是精装房屋,不需要装饰装修。张某所述均不属实。
张某提交如下证据:
1、张某父母经公证的声明书:证明向李某账户汇款的事实;
2、张某小姨王某经公证的声明书:证明向李某账户汇款的事实;
3、张某同学郑×经公证的声明书:证明张某和她的女朋友李某邀请我们一起吃了顿饭,期间张某介绍叫李某的女孩是他女朋友,吃饭过程中闲聊得知他们在某小区买了房,准备结婚。他们还邀请我们去了他们已经入住的新房,是高层,大约二室一厅。本声明是我真实意思表示,我愿负全部法律责任。
4、张某同学何×经公证的证言:内容同上
5、李某与张某写给李某父母的贺卡,欲证明双方原系恋爱关系。
对于以上证据,李某表示张某亲属作为证人与张某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应采信。其并不认识郑×、何×,且其系同学,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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