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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某是一幼儿园的小班教师。上课时间,马某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幼儿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缝衣针分别扎本班幼儿王某等14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等14名幼儿的损伤程度虽都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皮肤损伤存在,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物体扎刺所致。问题:该教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侵犯了幼儿的哪些权利?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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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久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和医疗纠纷,婚姻家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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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曾就职于某中外合资财险公司省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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