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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某是一幼儿园的小班教师。上课时间,马某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幼儿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缝衣针分别扎本班幼儿王某等14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等14名幼儿的损伤程度虽都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皮肤损伤存在,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物体扎刺所致。问题:该教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侵犯了幼儿的哪些权利?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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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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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20年期间,在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执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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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青海省律师协会刑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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