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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初级产品C514, 6月27日发传真给荷兰B公司:“报C514, 200吨,每吨920美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即复。”7月2日荷方回传真:“C514, 200吨,我最后买主开始表示确实的兴趣,恐怕谈判时间较长,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增加数量,降低作价,请复。问候。”7月3日中方传真:“C514数量可增至300吨,最优惠价为900美元CIF鹿特丹,有效期延至7月15日,请尽快回复。”7月13日荷方传真:“C514我接受300吨,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并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请问:(1)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是什么?A、B公司之间传真往来的法律性质分别属于什么?(2)A、B公司的合同成立了吗?合同内容是什么?(3)如果在7月12日,由于巴西发生严重的冻灾,种植园大量减产,导致C514价格飞涨,中方当即发出传真:“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我方已无法提供7月3日传真中的货物。因此我方请求撤销发价。致良好问候。”则中方的做法妥当吗?(4)如果接到7月13日荷方来电后,确实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导致履行合同有困难,则中方可以采取何种方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从事多起民商事、行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均取得良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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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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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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