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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某是一幼儿园的小班教师。上课时间,马某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幼儿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缝衣针分别扎本班幼儿王某等14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等14名幼儿的损伤程度虽都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皮肤损伤存在,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物体扎刺所致。问题:该教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侵犯了幼儿的哪些权利?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199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来代理诉讼、非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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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4年开办律师事务所,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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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遂宁市2019-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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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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