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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某是一幼儿园的小班教师。上课时间,马某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幼儿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缝衣针分别扎本班幼儿王某等14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等14名幼儿的损伤程度虽都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皮肤损伤存在,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物体扎刺所致。问题:该教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侵犯了幼儿的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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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起从事法律服务,2010年起正式执业。先后处理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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