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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刑事辩护1个月前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 我知道对方是职业放贷人 对方也被法院判决为职业放贷人 我应该怎么样去举报他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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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律师 四川-自贡 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

  • 根据2019年10月2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三)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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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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