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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不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合同会中止。假如现在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中止,在中止期内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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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十余年,擅长复杂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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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金融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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