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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余森

海南-海口劳动工伤1个月前

¥9.90

私人老板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批准,勾结原厂长、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将临高县烟花炮竹厂非法变更为她本人21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工人利益受到损害,该怎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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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进儒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存在题设中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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