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实施职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法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权益,或者有未如实出资等情形,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案件中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2、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法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将面临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或拘留等风险。
二、行政及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