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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仲裁时原告提出被告伪造劳动合同,因原告遗失了这份合同。因上面字迹比较多,一看就是伪造的合同。这次上基层法院,离立案五个月了,期间开了二次庭。后二次不开庭,要原告到法院作笔录,书记员拿出被告的假证据,也是内容多,被原告指出造假。昨天拿出一份协议书,说原告同意被告现金支付社保补贴,当然钱不多。只有原告签名,这次签名很逼真,只有心里明白。请问有这份协议书,是不是被告不用为原告补交社保。原告社保中医保都是自已补交,没停过。民事案被告造假拆穿就完了吗?签名高仿么办。造假可追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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