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小刘在租车行租了辆宾利,结果租车第二天就发生了单方事故;事发后小刘没报警,也没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拒赔。因此租车行就起诉要求小刘赔偿车辆损失250万并承担车辆维修费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小刘要支付租车行车辆维修费及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合计190万元。
本案承租人赔偿的法律依据是?
在此案中,小刘确实应当承担全部的车辆损失,因为《民法典》规定了,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而本案中小刘驾车出了单方事故,就属于未按约定正常使用车辆的情况,所以租车行因此要求小刘承担车辆的损失是没问题的。
至于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小刘确实也应该承担,因为涉案车辆属于经营性车辆;而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发生事故后,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肇事者予以赔偿的。所以对于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小刘也是应当承担的。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小刘要支付租车行车辆维修费及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合计190万元。
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占有、使用租赁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如下: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