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张先生和陈女士相识并发展为情侣,恋爱期间张先生父母多次通过银行汇款及微信转账给陈女士。之后二人因为矛盾分手,于是张先生的父母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陈女士返还恋爱期间给她的13万转账,因为没能提供款项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支付的证据,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男朋友给自己的转账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本案中,张先生父母起诉的理由是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受损与获利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张先生父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女士取得涉案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所以陈女士不用返还这笔钱。借此案提醒大家,情侣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可认定为借贷、赠予、婚约财产纠纷及不当得利等,为避免产生纠纷,转账的双方对当时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
恋爱期间赠与的钱财是否要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款,那么应当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其次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条件。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4、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