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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婚姻家庭1个月前

男子出轨赠与情人300万,妻子起诉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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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法律咨询 山东-济南 专业律师 智慧普法

  • 小东与小丽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小东又认识女孩小西,并与之发生婚外情;而且小东还私自以多种方式多次向小西转账,累计金额300万元。小丽发现此事后,就起诉要求确认小东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西返还300万,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妻子有权第三者要求返还丈夫赠与的财产吗?

    小东这种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对妻子小丽财产权的侵犯,因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为日常生活所需要外,如果一方想处置的话,是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的;而本案中小东赠与小西钱财的行为显然是没有经过小丽同意的,所以说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财产权,其私自处分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为;既然赠与无效,妻子小丽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从另一角度分析,婚外情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基于这种行为而产生的赠与行为自然更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而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属于无效行为的,所以此案中小东向小三实施的赠与行为确实是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1.男女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3.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5.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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