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李某婚后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其丈夫刘某无奈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所以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准许离婚。18年后,房子被征收,李某突然出现要求平分征收款,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又闹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21万余元。
为何还可以分割前夫的拆迁款?
本案中,双方虽然离婚了,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进行分割,而涉案房屋就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而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之后是仍可以要求分割,而且这个要求没有提出时限的限制;所以对于涉案房屋李某是仍享有一部分产权仍有权要求分割的,既然是这样的话,那房屋拆迁了,作为房屋共有人的李某当然也就有权获得部分拆迁款。
不过由于李某擅自离家出走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且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她平分拆迁款的诉讼请求,而是判决她可以分到40%。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需要注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