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还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见,自然人随父姓或者母姓是常态,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是例外,即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姓名是人的姓氏和名字,姓氏是表明家族的字。在法律上,自然人的姓名是区别于他人的标识之一。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另,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尽管其随父母一方生活,但作为父母的另一方依然对其依法享有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未成年人要行使前述变更自己姓名的姓名权,必须由其父母/监护人共同决定并行使。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擅自将其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则可能涉及侵害其母/父作为监护人的权利的问题。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至于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其本人的姓氏的问题,该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个人认为,也应当由其父母/监护人共同决定并行使。因为自然人出生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父母/监护人共同为其取名。自然,变更姓名也应当由其父母/监护人共同决定并行使。自然人成年并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才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变更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