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某与李某登记成为夫妻,但从2017年开始,因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张某通过各种网络途径经常性向李某发送谩骂性信息;李某不堪忍受这种行为,于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法院收到申请后,发送看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书,裁定禁止张某威胁、谩骂李某。
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受家暴,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的话,被施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3)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家暴除了精神暴力外,还有哪些类型?
从此案我们可以得知,精神暴力也是可能构成家暴的,除了精神暴力外,还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一、身体暴力行为,指蓄意使用体力或使用武器,伤害或残害对方的行为。
二、经济控制行为,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的行为。
三、性暴力行为。
不知道最终李某是否会选择离婚,如果他选择离婚的那他是可以向张某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的。因为张某的这种长期辱骂的行为就是一种家暴行为,而家暴行为是属于重大过错行为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是可以向过错方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