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一家野味餐厅老板的葛某某,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野味喝茅台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对此夏某以及警方都表示,夏某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办案就餐属于侦查活动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侦查的活动做了具体规定,刑事侦查行为包含接受报案、初查、立案、采取和解除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现场、提取扣押、调取证据、申请鉴定、查封、冻结,制作各类刑事诉讼法律文书。而民警就餐吃饭显然不是刑事侦查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侦查陷阱”可不可以使用,以及使用的限度。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毒品犯罪等,不属于需要采取侦查陷阱的方式破获案件。即使狡辩这是打“擦边球”,也不能真大吃大喝,真大吃大喝就过度了,当真吃掉了5688元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对价,不能借此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民法角度来看,民警就餐不付钱显然是违法的。
民事案件怎么上诉?
本案中,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