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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和秦梅结婚。秦梅再婚前生过2个孩子。而我初婚未育。我俩于2010年9月共同生一女孩。2018年卫计委按照违反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需要处罚。
处罚行为在新法实施以后,根据2016修正省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就不应当处罚。
而卫计委却依据2009修正省条例处罚。
请问可否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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