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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秦某经朋友介绍去彩钢厂工作,两千六一个月无休,三个月开一次工资,开现金,工作时间为上午6:00~11:30,下午13:00~17:30,工作时间较长,工资结算为三月一结,八月,秦某开工资开了7000多。九月,秦某因彩钢厂砸伤锁骨,构成工伤,回家静养静养了八九天之后,秦某又去上班,电话里说好的只是去轻活打扫卫生,但因施工现场缺少人手,秦某也参与了重活,一直工作到11月的时候,秦某不干了,彩钢厂的老板介绍秦某去他弟弟家盖房子,盖了十天左右,一天为100元,过后秦某感觉身体不适,去更高一级的医院查,医生说构成锁骨骨折。最后找老板,老板不承认。
问:秦某和老板直接构成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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