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称自己34岁的独生子在湖南湘雅二院做手术,重症监护室待了22天病亡,她带着孙子已维权2年多。医院延误救治被认定存在严重过错,医院负主要责任,但是医院却否认延误治疗,陈女士已将医院起诉,还请求对湘雅二院的主要责任医生进行立案查处。
发生医疗纠纷后有权状告责任医生吗?
一般来说,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可以告医生,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医生的合法执业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该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医生个人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以下两种情形患者可以直接告医生本人,第一,个体开业医生。根据法律规的,在涉及个体诊所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诊所的开办医生本人就是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及适格被告。第二,非法行医的可以告医生。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则有可能成为此类案件的被告。
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医患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想要认定医院一方是否担责要看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本事故中,技术鉴定显示,医方对病情预后估计不足,未能及早手术,导致病情恶化,最终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方的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死亡起主要作用。也就是说,患者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错有主要因果关系,认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目前正在重新鉴定,如果最终认定医方确实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医院就要对患者的死负主要责任。
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仅属于民事纠纷,因此两者解决的问题不相同,此时法院与卫建委可同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