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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现将具体情况简单的向您介绍一下。2006年6月入职现单位,2018年6月生完孩子,10月5日到假到公司上班,11月初向公司领导请事假未批准,领导口头承诺停发工资我本人在停发工资的单子上有签字(公司没有相关的规定且我没有证据说领导口头同意我可以不上班公司停发工资的事),公司人力的本月6号要求我上岗我把与领导达成的口头情况告知人力,月底收到公司通知,通知如下:
自11月1日期,你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截止今日你旷工已达20个工作日。
依据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2018]196号)第六十八条:未经组织批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1月20日,经分公司党委会决议并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批示,给予你退回人才交流有限公司的处罚。分公司已通知人才交流公司。
请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分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现在我遇到的问题:1.在岗期间的帐务有我垫付的费用,公司目前的态度是不予受理返还我本人(公司和宾馆签订业务协议,从宾馆收回的费用大于我上交的费用);2.我被辞退可以申诉什么以及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因带孩子不能工作了。
谢谢
姜新梅律师 青海-西宁 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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