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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遇到的情况是这样的:我自2022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A公司工作,面试时老板口头承诺8500的基本工资➕绩效提成,3月17日老板以疫情为由跟我商量暂时将工资降至6000元至6月底,差额部分年底补发。6月28日老板说公司准备转型,我的工作内容也有说转变,问我愿不愿意继续留下来工作,我说留下需恢复8500的基本工资,老板不同意,说最多给到7000,最终闹的不愉快导致我也无法继续工作,因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合同,我申请了仲裁2倍工资和4个月差额的1万元,结果仲裁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让我直接起诉,这老板还有个B公司,他是B公司的法人,A公司的法人不是他,已发的三个月工资是由AB两个公司银行打款,备注的费用。社保也是第三方劳务公司交纳,我们上班前一个半月有打卡,后因经常出外勤还有老板让早下班,打卡不方便就没有继续打卡,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呀?直接起诉吗?需要补什么证据不,还是告A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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