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唐某某、邓某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在网上引起热议。通知书显示,20世纪90年代当地的唐某某、邓某某夫妇超生的孩子被抱走进行社会调剂;如今他们要求追究这起拐卖儿童事件。但全州县卫生健康局称,当时被全县统一进行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去向没有记录,所以对于他们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这种把超生的孩子抱走统一调剂的行为可以说是十分离谱了,这种做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当时当地的政策规定,对于超生的只能是进行罚款,对于超生两个以上孩子的,也只能是进行加倍罚款,但是并没有任何政策或者法规规定,对于超生多个的家庭可以抱走人家的孩子进行统一调剂,所以本案中相关部门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不过目前看来,当时相关工作人员抱走孩子的行为确实不构成拐卖儿童,因为构成拐卖而且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孩子的目的;但目前看来,本案中的工作人员抱走孩子并非是为了将孩子卖掉,而是为了执行政府的工作任务,所以并不能认定他们构成拐卖儿童。
其实对于本案,唐某某、邓某某夫妇是完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而本案中这种强制抱走超生的孩子进行所谓的调剂的行为就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对于这种强制措施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所以这种强制措施其实是违法的,因此作为受害人的唐某某、邓某某夫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对于该案,当事人能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呢?
答案是可能不可以。因为行政诉讼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对于除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诉讼请求,如果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发生距离现在已经三十多年了,所以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了。
那么本案中抱走孩子的人是否会涉嫌犯罪呢?
答案是大概率不会,因为他们只是在执行政府给发布的工作任务,而且这种超生调剂的政策也不是他们制定的,所以他们主观上应该并没有非法出卖孩子的故意,所以他们的行为不会构成拐卖儿童罪,也应该不会涉嫌其他犯罪。
但是如果说他们抱走孩子后把孩子卖掉了,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将涉嫌拐卖儿童罪。
既然全县都实施这个政策,那么被抱走孩子的家庭大概就不止这一个;而这些家庭中,对于那些尚未超过行政诉讼诉讼时效的家庭,是可以提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