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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告知公司规定一年后才会缴纳保险),2009年11月公司才开始缴纳保险,2017年6月辞职,至今还拖欠两个月工资未支付。 现在新单位要求补缴原来的保险。请问通过劳动仲裁,我可以申请什么样的补偿,补缴保险是否需要自己支付部分金额。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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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青律师,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自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各类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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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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