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王某,在养老院吃饭的时候将带鱼当豆干吃下去,结果被鱼刺卡住喉咙,继发肺部感染身亡;事发后,家属诉至法院,向养老院索赔4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约6万元。
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之所以没有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是因为王某自身存在多种基础性疾病也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且王某在吃鱼后表示不适之后,其儿女并没有及时带其去治疗,导致了治疗时机被延误,最终发生死亡结果,所以综合这些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养老院承担15%的责任。
王某有自理能力,而且他是自己误把带鱼当做豆干吃下去的,为什么养老院要赔偿呢?
在本案中,王某的子女交了钱把其送到养老院,那么他们与养老院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虽然王某有自理能力,但是毕竟他已经九十多岁了,不管是视力、咀嚼能力还是分辨能力都是会有一定的退化的。所以针对这样的老人,养老院在提供饭菜的时候应该注意诸如带鱼这样的特殊食物,对于这样的食物养老院应该提醒老人小心吞咽或者处理过以后再给老人吃;但实际上养老院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算是养老院的过失,而又因为他们的这种过失导致王某死亡了,他们当然应当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养老院是否构成违约?
其实养老院在本案中构成了违约,因为当王某的子女交了钱把王某送到养老院后,他们与养老院就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内容就是让养老院照顾好王某的饮食起居,现在由于养老院的疏忽导致老人被鱼刺卡喉最终不幸身亡就说明养老院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好义务,这种情况他们当然构成违约。
王某子女是否也有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养老院存在过失应当赔偿,但是王某的子女对于他最终死亡也是有责任的;因为在王某一开始称喉咙痛的时候,他们并没有重视,及时带老人去医院治疗,而只是带老人去了诊所打吊瓶消炎,这才导致治疗时机被延误,最终导致王某死亡,所以王某的子女自己也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老人生病确实不能大意,本身身体免疫力下降,器官比较脆弱,需要子女关心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