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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合同,合同标明A公司是买方, 但是没签章, 当时有自称是其员工的王某签字(无法证明员工身份), B公司是卖方,B公司1月20日将设备送到A公司拟设立的C公司(5月20日才注册成立,是设备的实际使用者),同时从A公司账户以及王某账户共打款80%,剩余20%未付,6月30日,B公司称应A公司要求将发票出给C公司 (发票.上的购买方) 5年后, B公司起诉A公司和王某(不超时效) 要求偿还剩余货款,A公司和王某均称是受C公司委托购买设备,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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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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