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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1月10日以其权属证件齐的办公用房作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6个月,该银行与A公司签署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对抵押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由于办公用房估价仅为300万元,A公司同日又请求B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全额保证担保,因B公司法人代表出差国外,保证合同由B公司总经理代签字。银行与B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约定了保证期间“至借款本息到期日为止”。 借款合同到期后,A公司没有能力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
(1)A公司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为什么?B公司承担多少万元保证责任?
(2)B公司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否有效?给出本案例的法定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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