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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17年11月6号入职公司,现在公司于11月13日召开部门会议通知由于综合公司经营状况及战略调整需要,需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于15号晚发辞退通知书邮件,要求我三十天之后也就是12月13号强制办理离职并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在此期间并未与员工协商一致,也并未出具任何经营不善的文件,只是口头说经营不善,现在一口咬定是完全按照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是不是合法,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单方面解除合同双倍补偿?跪求详细解答!谢谢!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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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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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行业20多年,精通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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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执业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为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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