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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北省调资,部分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根据比照政策按照管理七级或管理八级兑现待遇。同年,我院部分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专枝人员因与比照人员工作时间一致,工作一致,因是工人身份未能比照,多次到省人社厅和相关部门申诉要求落实文件制定的工资待遇,2016年4月,省人社厅通知把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工人身份人员比照为管理七级和八级。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就没有按照比照执行。
我们认为: 退休人员待遇不能因2014年9月30日这样一个时间节点而区别并拉大。2014年10月是新旧保险政策的分界点,不是工资待遇的分界点。
法不授权不可为,2016年工资比照依据的是什么政策什么法。
2015年制定的工资政策到2016年同样能适用执行,为什么2014年10月后退休专枝人员就不能适用呢,近几年来由于工资基数不同导致现在工资差距600~700元之多,法无禁止即可为,请问人社厅这个比照政策是什么时候终至执行的,有没有相关的正式文件。既然没有中止执行,为什么不能给我们比照相关的工资待遇,请问贵厅依据的是什么法规政策。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期,到现在并未看到任何新政策出台反而是工资差距越来越大,这与多劳多得,长缴长得,多缴多得的国家劳动政策不相符合。
想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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