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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房产纠纷1个月前

你好!购买的商品房,开发商和物业是一家,房屋阳台卫生间和储藏室漏水严重,多次协商不给解决,房屋违约交房,开发商用违约金提前扣了三年物业费,用购物卡和购物劵充抵违约金,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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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朦律师 山东-济宁 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

  • 济宁中银律师为您解答
    您好
    一是关于前期物业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上述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二是关于两个公司关系。从法律上讲,房地产置业公司与物业公司各是独立法人的公司,公司各自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形式上是一家,实质上不是。

    三是关于房屋质量。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规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建议你们依法维护权益。购物券购物卡抵偿违约金,你们可以拒绝签订协议。

    四是关于物业费。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建议您平时收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存有瑕疵。卫生、安保、水电等方面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费少交。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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