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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征地拆迁1个月前

我办了个农村合作社,想办个粮食储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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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朦律师 山东-济宁 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

  • 济宁中银律师为您解答
    您好: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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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梦莹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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