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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欠债25万元,其中欠乙公司原料款8万元,欠丙公司配件加工款7万元,这两笔欠款均发生于2014年;欠银行贷款10万元,发生于2015年。甲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将其所有的两辆汽车向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8月,银行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乙、丙二公司也来讨债,并分别将抵押给银行的汽车各开走一辆。银行闻讯,以其对汽车享有抵押权为由,要求乙、丙公司退还汽车或用变价款偿还共10万元货款。乙、丙公司以都是甲公司的债权人,而且债权在先为由主张平等受偿,拒绝了银行的要求。银行于是将乙、丙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丙二公司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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