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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周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写到: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附有借款人:周某.保证人:王某。周某在接下来两年内向李某转账支付2万人民币.在2022年6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周某称,未向李某借钱,不该承担还款责任,并且,王某说他仅仅是指定代收人,与他没有关系,应该是周某承担还款责任,并且王某的保证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不该承担责任,有证人说,当时他看到的是周某向李某借款,李某与周某,王某一同到银行转账,由于李某没有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为了避免跨行的手续费,三人商量用王保证的银行卡作为收款的银行卡。那么李某和周某的借贷关系有没有成立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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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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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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