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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就职期间,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去成立另一个公司成为股东,自己不知道自己是股东,在不久离职后。公司股东的之一找我协商事情,我被告知是股东并要求更改股东名单,此时我才知道我是股东,当时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事态严重,在被诱导下在“企业登记注册认证app”上签字过一次股东变更协议。其他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会议、股东决议、出资或分红。也未曾出面签过公司与他人或其他公司的协议与合同。成立公司章程上的签字、公司与其他人合同上的签字等都是他人冒签,可做笔迹鉴定。
现在公司债务累累,公司连带股东被告,本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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