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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卢某签订了购买假币的“书面合同”,约定:丁某以
人民币5万元向卢某购买假人民币面值50万元,先由丁某预付
人民币2万元,卢某交付假币面值30万元后,丁某将余款3万
元支付给卢某,一周后卢某再将其余的20万元假币交付给丁某。
在“合同”履行中,卢某收到丁某预付款2万元的次日,即将假
币30万元交付给丁某,丁某则将3万元余款支付给卢某,卢某
收到该3万元以后,将之挥霍一空,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余款3万元也不能返还。
问:在本案中,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说明理由。
李树真律师 浙江-嘉兴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阙持金律师 江西-赣州 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各类合同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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