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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00元
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扣。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0月27日,第一被告其店员(李静)接受原告寄养一只九岁多宠物狗的有偿委托,将宠物狗接回广州喵小旺宠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喵小旺”)店中寄养。在 2021年10月30日晚9:40告知原告宠物狗丢失,原因是第一被
告其店员(李静)当天晚上并未在店,且未经得原告同意擅自将宠物狗托付第一被告其店员(李静)的朋友遛狗。根据第一被告其店员(李静)的朋友陈述,宠物狗是晚上8:30自己跑出喵小旺宠物店,但该店店内并无监控证实狗如何跑出,也并未按要求加装护栏进行安全防范。事发当晚9:40收到第一被告其朋友电话后,原告从番禺赶回喵小旺宠物店附近寻找宠物狗,由于第一被告其店员(李静)及其朋友一直含糊不定宠物狗走失的时间和地点,一会说晚8:30、一会
说晚9:00、最后又改口说晚8:00,所以原告报警并双方前往派出所查看监控画面。在查看监控画面的过程中,第一被告其店员(李静)的朋友所说的三个时间点和地点均未发现宠物狗和第一被告其店员(李静)的朋友的踪影,第一被告其店员(李静)的朋友多次故意隐瞒,导致原告查看不到相关画面以及错失寻狗的最佳时间。过后第一被告其店员(李
静)的朋友告知原告,在30号晚7:20分看到宠物狗在梅花
园地铁站附近马路掉头跑的画面,但原告并未看到此监控画面,无从证实。此后原告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进行寻狗,包括抖音寻狗推广费用1300元,误工费用1700元。2021年11
月13号,原告在多次私下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请求有关部
门组织协调,双方前往市场监督局兴华所进行调解:第一被告其店员(李静)前往兴华所时,并未携带营业执照,随后
表明自己并非该店老板,但具有此事决定权。经过企查查软
件查询,广州喵小旺宠物有限公司法人是吴思霖,李静曾为监事。并且,第一被告从未露面处理此事,是由李静出面协商但协商态度恶劣,坚持只赔偿宠物狗现今市场价格2000元,对于原告养狗九年的付出成本、寻狗推广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失费一概不赔偿。并且,原告提出寻找寻狗团队方案,如若团队找到狗,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团队费用5000元;如若团队找狗过程中,原告以及被告双方自己找到则只需支付团队人工费用2000元;如若最终都未能找到,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该提议也遭到第一被告其店员(李静)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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