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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债权债务1个月前

综合案例分析《1/5的退股事件》。 A、B、C、D、E五位女士约定联合创办”XX美容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每人认缴并实缴20万元入股,并参加公司管理,股份平均分配各占20%,并同意A女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签署了从百度下载的制式版本的《股权投资协议书》、《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并运作18个月后,B女士因经营理念与A女士不合,要求退出公司并以25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0%股份。A女士希望以20万元的价格获取B女士准备转让的股份。 (1)作为B女士的公司治理顾问,请给B女士提供合理方案,同时说明所给出方案的依据。 (2)作为A女士的公司治理顾问,请给A女士提供合理方案,同时说明所给出方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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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迅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 您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如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规定,B女士有权以自己认为合理的25万元价格转让股权,A女士希望以20万元的价格获取B女士的股权只能协商解决,对B女士没有强制力。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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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有15年了,怎么办 39432人查看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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