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主体和授权主体两个方面看。
1、自然主体。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构成来看,我国宪法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既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宪法监督权也是属于人民的;
从权力的运行来看,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对各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就包含了人民的监督权,其中主要的内容是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从权力的来源和归属来看,我国宪法是基于人民的权力而产生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人民制定了宪法,人民就有权监督宪法实施,宪法制定权及其监督权最终应归属人民。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监督的自然主体或终极主体是人民。
2、授权主体。
在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包括国家事务的管理权以及宪法监督权。但是,并非每个人都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以及宪法监督,往往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特定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权。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授权于特定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被授权的机关可称为“授权主体”。
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一切社会主体都有守宪、护宪的义务和权力,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方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
所以,从不同的角度,你说的都是监督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