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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健身卡之后未使用未激活,想要退卡被拒绝。具体事实: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在高昌区哈澌福健身中心支付1980元办理健身卡,4月12日因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前往该健身房,且办理的会员卡未激活,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健身协议,被告拒绝。经12315协商该店仍然拒绝。
经咨询“12315”及“12348”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专线投诉举报电话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中第19条“自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如因政府法律变更、战乱等不可抗力致无法经营时,除此之外,本中心任何条件下都不退还会员费”为霸王条款和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请问这种情况原告能胜诉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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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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