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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房产纠纷1个月前

你好,我的情况是租用民用房到期了想退租,房东不愿意,合同上说的自动续签,租的是半年的,而且我还提前几天跟他说了,现在发信息都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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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莲珠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

  • 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大家就跟随华律网小编来具体了解不定期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定期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一)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

    (二)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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