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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疫情相关1个月前

我坐火车密接,被隔离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如果让我自己承担,我觉得不合理

查看徐佳侃律师的回答

徐佳侃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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