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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现在的妻子是在12年12月领的结婚证。而我在12年初就在本单位登记,摸底。以单身的资格购买了一套单位内的福利房。房子的交房日期在13年十月。期间因感情原因在15年初协议离婚。协议上注明我名下的福利房归我个人。后来我们又在17年11月又复婚了。现在由于还是无法好好相处,我现在提出离婚。女方现在说我那套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补偿。先注明,女方在我房子上未出过一分钱。我想问一下孙律师,我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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