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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药店经营企业!遇到一位孕妇顾客!服用了本药店售出的肤痒颗粒!药品说明书上写有孕妇忌服!孕妇本人已经服用过了5天!孕妇才来找我!说是药物吃错!需要本店给予赔偿!而孕妇当天本店已经带去本县人民医院做完产检!也无任何异常!当时购药的是他丈夫来开的药品!他丈夫也没有对营业员表明拿回去是孕妇用药!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要怎么处理!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璟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