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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所有的价值1500万元的房屋,先后向A公司投保火灾保险400万元,保费400元,并且在保险合同中订有溢价条款:如果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A公司仅就全部损失扣除其他保险人应负担部分的剩余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向b公司投保火灾保险500万元,保费500元,c公司投保火灾保险600万元,保费600元,保费期间,因烧烤不慎导致火灾,房屋全损。事故发生时,房屋市值1200万元。事故发生后,是否可向三家公司请求返还保险费?这是否属于重复保险,应何时进行通知义务?三家公司如何分配责任?A公司的溢价条款是否有用?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李成竹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张志霞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
白鹤律师,北京鑫诺律所律师。211,985院校民商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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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本科,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先为朝阳法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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